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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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徐莊麗萍 住台南
被 告 乙○○
丙○○○住台南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廿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