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徐莊麗萍 住台南
  被   告 乙○○
        丙○○○住台南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廿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