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8日在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99,020元及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207,333元,惟因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等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一份為證,惟審核上開調解記錄之調解方案僅記載:「1、勞資雙方同意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元整作為原領工資計算基礎,資方同意於職災醫療期間按月給予工資補償,並於發薪日以記名匯票給付。2、勞方應提供相關醫療費用收據與申請勞保給付相關資料予資方,資方同意依法申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由資方給付。」等語,但並未記載相對人究竟應給付聲請人多少金額之明確數字,且依上開調解方案2、之內容以觀,似亦須聲請人提供相關之收據等資料,相對人始能核對應給付多少金額。綜上所述,依上開調解方案之內容,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究為多少,故本院認本件調解記錄之給付內容,尚不適宜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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