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珈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5月16日│98,459元│XC六二五一六九│││1│限公司│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