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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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桂美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其於107年2月8日補提之上訴理由狀核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而本件為強制辯護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定期命上訴人及原審指定辯護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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