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 陳素惠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重再字第47號),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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