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36號聲請人 詹沛雯 上列聲請人為 詹張秀良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詹佩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沛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