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89號上訴人 趙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潘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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