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4003191號)等語。
二、查聲請人確已依被告甲○○戶籍地傳喚及拘提被告甲○○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通知具保人乙○○○帶同被告甲○○到案,並已合法通知無誤,有卷附之送達回證、通知函、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95年5月10日北縣警店刑字第0950018676號函所附之拘票暨報告書、戶籍資料等為證,顯見被告甲○○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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