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林淑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4月13日中市警豐分偵秩字第1000008912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敏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淑敏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藉由
網路「高檔美女/外約服務網0000-000000」廣告散佈性交易
訊息,經員警發現而喬裝成男客,先以電話聯繫,並相約至
臺中市○○區○○路○○○號之亞士頓精品MOTEL316室見面,
欲以新臺幣4,5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嗣被移送人於
民國100年3月15日22時10分許依約前來,經在場等候之員警
表明身份而當場查獲,詢據被移送人坦承本次係前來從事性
交易。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之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
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性交行為,
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解釋上,自不得就未
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
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
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及應召準備進行性交易時遭警查獲,為
其論據。然被移送人於本次為警查獲過程,原係移送機關之
員警依據上開廣告訊息,先喬裝成男客以電話召妓,再相約
到上揭指定地點欲從事性交易,待被移移送人依約前來而為
警表明身份所查獲,此有卷附之移送機關神岡分駐所警員林
志遠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及電話譯文2份在卷可稽,則本次
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僅有前來準備從事姦淫之性交易而已
,顯然未與男客有達姦淫之行為,核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要件不符,依法尚難
以該條款相繩, 爰逕 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另移送意旨另
以被移送人於本次被查獲前之最近一次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
易行為,係於同年1月2日19時許在臺中市沐蘭汽車旅館等情
,惟被移送人此部分之行為,移送機關移送至本院時,已逾
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所規定2個月之規定,依法即未予
審酌,併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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