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855號上訴人 陳言愷
參加人 凱思特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陽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律師被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 董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查,上訴人係以參加人與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0月8日簽署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供作履約保證,被上訴人以參加人未依約完工受有損害為由,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上訴人之財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被上訴人與參加人未依約定結清一切責任,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爰先位 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予以撤銷。另被上訴人未依約給付系爭工程款244萬9,445元,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抵銷,備位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金額,在244萬9,445元範圍內,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判決。惟,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系爭執行程序得否撤銷,應以參加人與被上訴人間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4項約定結清一切責任後是否無息返還即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為先決問題,且兩造均表示同意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三第405頁、卷四第708、720頁),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附表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受款人票據號碼備註001102年10月16日500萬元未載同皇企業有限公司CH0000000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