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閔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4之宣告欄所載「有期徒刑1年8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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