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如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12月起迄108年12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起至108年12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 林蔡玉霞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任職於安瑩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 蔡林玉霞 之扶養費用?
6、聲請人主張現須支出房屋租金,聲請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7、請聲請人說明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