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編號一、二、四、五)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吸食器壹組、第壹級毒品海洛因經標示HR(+)伍包淨重貳點貳陸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肆點柒零零玖公克、第參級毒品氟硝西泮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劑管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一)安非他命四小包、吸食器一組,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四小包(編號一、二、四、五)其中編號一、二內有毒品安非他命,編號三、五為殘渣袋)驗餘淨重○‧八二公克,吸食器一組內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刑鑑字第一七二一七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二)海洛因經標示HR(+)五包,經送驗結果,合計淨重二‧二六公克,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七九一三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三)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四‧七○○九公克,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佐;(四)FM2二顆、劑管二支,經送驗結果,FM2二顆驗餘淨重○‧二公克內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FM2)成分,劑管二支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九月四日刑鑑字第一一二一五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是上開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一組、劑管二支,因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呈無法分離之狀態,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氟硝西泮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二、三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