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①驗後淨重壹點貳壹公克,包裝重零點伍零公克②驗後淨重零點捌叁公克,包裝重零伍柒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叁玖伍公克)及殘留海洛因成分之香煙四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一小包、摻毒香煙四支及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分別確認「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一.二一公克(包裝重0.五0公克)」、「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六三九五公克)。香煙四支殘留有海洛因成分」、「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八三公克(包裝重0.五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三六一四二號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四月二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五八五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九月三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五八五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殘留海洛因成分之香煙四支,其內所附著之海洛因已無法剝離,均視為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