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被告辛○○住
丙○住癸○住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二樓子○○(即許慶庚○住丑○○住己○住丁○○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路○段○○○巷十六寅○○住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被告乙○○住台中市西屯區港尾里十四鄰貿易北四巷二七號
甲○○住台中市西屯區港尾里十四鄰貿易北四巷二七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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