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戴邱阿披
戴美華 戴玉彩 戴宏明 戴新榮 戴神扶 被告 戴瑞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4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