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陳翠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0年9月23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王金寶 │第一銀行興│100年3月9日│51,102元│AA0000000│││││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