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呂阿汶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林呂阿汶寄發信函,為通知
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惟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然查,相對人林呂阿汶之住所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已變更為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
號,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對相對
人所發上述存證信函,寄送地址則為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可參。尚不足認定
相對人確有無從送達之事實。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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