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唐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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