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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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
原 告 金門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周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續字第三六二號侵占
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周林輝涉有侵占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就被告是否涉有該侵占之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年3月13日辯論期日要求先裁
定停止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就此亦無意見,故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