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38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訴訟代理人  蔡宸碩
被   告  林憲平振群 木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憲平即振群木材行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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