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34號
原   告  謝蕙琳
訴訟代理人  歐陽政宏
被   告  顏宏屹
上原告與被告顏宏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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