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彭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輾轉受讓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
,通知相對人上開權利轉讓過程,前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
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
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
、退回郵件信封、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為憑。經本院調閱相
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審核無訛,並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派員訪查,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住所,有該局回函
存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狀屬實。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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