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鄭朝隆 債務人 邱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