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鄭陳玉枝
被 告 黃冠貯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均為2分之1,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系爭
土地價額之2分之1。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1,900元,面積則分別為2,065.88平方公尺及259.35
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就本件分割所
得受之利益即為2,208,969元〔計算式:1,900×(2,065.88+
259.35)×1/2=2,208,969,角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