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楊進銘 律師
陳宏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呂其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及丙○○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7年3月2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罪名之法定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且被告3人為馬來西亞國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3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98年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3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7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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