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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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楊進銘 律師
陳宏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呂其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及丙○○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罪名之法定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且被告三人為馬來西亞國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三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