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馬來西亞人在臺無固定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 律師被告甲○○
馬來西亞人在臺無固定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丙○○
馬來西亞人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丙○○3人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渠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又被告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且尚有共犯未到案,被告3人之供述亦彼此矛盾,有串供、串證之虞,經本院認為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分別裁定自96年1月16日、96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前於95年2月13日已解除被告
3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又本院96年3月13日之延長羈押裁定另認被告三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次延長羈押時,增列渠三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茲本院再經訊問,除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外,又認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渠等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王美玲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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