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借據等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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