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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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忠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2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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