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8號甲○○
巷32號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七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五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朱苑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