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八五號刑事判決之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裁判日期誤載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而此誤載之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是以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