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鄭詠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佳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