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零三百零九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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