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保險字第2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25,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