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魏嘉霈 被告 吳孝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黃佳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