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被告 潘忠豪 被告 吳乃仁 被告 洪奇昌 被告 劉柏誠 被告 呂鈺玫 被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區 忠明南 法定代理人 潘麗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31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