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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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8號聲請人即第三人 卓添壽 相對人即原告 悅鼎 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相對人即原告李汪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禹傳
陳居煌 陳燕妹 陳暖子 陳阿香游美玉 呂春玉 陳振明 陳寬永 陳佳成 陳阿有陳月珠 陳保安 陳時亨 (原名: 陳皇龍陳時榮 陳詩景 陳亦笙 蔡宗均 吳美枝 陳室誼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相對人即被告 陳阿梅
陳玉珠 陳成發 陳勝州 陳文賢 葉文輝 葉文吉 葉明秀 陳春和 陳坤炎 陳健三 陳文雄 陳明碧 陳虹吟 (原名:林 陳明珠朱陳明玉 黃政水 陳阿郎 楊蜂 陳惠珠 陳惠連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秀蓮 相對人即被告 陳欽妹
陳永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相對人即被告 蕭春達
林瓊芳 陳志毅 陳志彥 温福基 温福助 李汪根陳宥廷江 劉玉蘭 林滿興 李庭曜 李建泓 謝玉珠 蔡尚樺 邱玉美 蔡素雲 陳詩華 陳國平 陳福順 簡文明 李金宜 簡誌鴻 簡誌森 郭小芹 陳永輝 陳添泉 陳火樹 陳清吉 陳炳鴻 陳慶 陳阿陽 陳阿象 簡炳鑒 簡鴻榮 游明莉 陳簡寶燕 陳瑞鳳 陳連福 陳阿裕 陳阿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連福相對人即被告 簡忠成
鄭思雅 李洋銘 李洋宗 蔡勝傳 蔡宗錡 沈慧文 游美玉 邱智賢 黃志明 黃俊嘉 葉國順 李建興 高詠綸 張紋琪 徐天賜 陳志尚 陳建國 陳燕卿 陳明桂 徐宗煌 徐雪 雲徐雪櫻浦 鈺茹 徐立桀 徐立庭 陳金鐘 陳建倫 彭呂 阿敏 呂梅 呂黃素 呂麗鳳 林秋露 呂冠輝 呂芮瑩 呂昕芸 呂淑桂 陳禹銘 賴佃彰 陳志雄 (陳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峯 (陳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櫻 (陳佳成之承受訴訟人) 凃福來 李敏瑄 凃景仁 凃政瑋 凃億欣 黃薇芯 李傳合 陳永昌( 陳春哖 之繼承人) 陳永南 (陳春哖之繼承人) 陳麗卿 (陳春哖之繼承人) 陳永和 (陳春哖之繼承人) 陳麗娟 (陳春哖之繼承人) 陳永富 (陳春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卓添壽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為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卓添壽為相對人陳欽妹、陳阿陽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相對人即被告陳欽妹於民國106年
6月22日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160分之1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卓添壽,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㈥第91頁);相對人即被告陳阿陽於106年10月2日分別將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54分之1,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卓添壽,有土地登記謄本為佐(見本院卷㈠第43、52頁、本院卷㈥第99、110頁),且聲請人卓添壽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部分當事人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卓添壽承當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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