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2號聲請人 翁柯靜 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相對人 王啓訓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 陳佳函 律師願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得聲請覽本件卷內該律師之陳報狀。
二、提出切結書,切結書之內容應如下:如被繼承人王啓訓之遺債大於遺產致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無實益,則聲請人願負擔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如逾期未提出切結書,本院將以聲請無實益駁回本件聲請。
三、具狀表示對於陳佳函律師願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無意見,如具狀表示無意見或未具狀表示,本院將於聲請人提出第二項切結書後依職權選任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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