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王惠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107年1月12日聲請本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聲請人業於107年1月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時該聲請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院民國107年2月6日以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即有未洽,自應予撤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