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上訴人 謝文雯
陳靜華 謝文婷 謝正驥 王盈婷 凌明炘 林進財 莊雅荏 鍾儲道 鄭惠美 林香君 蔡文嘉 蔡智慧 謝明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徐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