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7號聲請人 黃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潘麗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潘麗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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