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重零點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