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甲○○?住桃園縣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3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度除字第6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順?良│新竹國際商業│?5年3月6日│34,000元│0000000│││?││銀行環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