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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