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