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簡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以九十年度竹
東簡字第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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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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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七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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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已退二百零三│八百四十一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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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          │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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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           │三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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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送達郵費       │一百三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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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萬七千二百九│
││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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