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