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丙○○
        乙○○
        庚○○
        戊○○
        甲○○
        丁○○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己○○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庚○○、乙○○、戊○○、甲○○、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捌付、骰子壹拾壹顆、擲骰子杯壹組,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顏文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