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陳鄭月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再興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5,400
  元(即依10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里○○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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