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y?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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